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房〔2004〕44号 2004年2月20日)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提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除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拆迁估价参照外,原则上不再制定拆迁补偿标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应充分重视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多数是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分散个体,一旦拆迁程序启动,不论被拆迁人能否与拆迁人达成协议,被拆迁人的房屋都将被拆除的事实,制定保障措施,减少拆迁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本市、县范围内无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就近招聘三级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共拆迁当事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