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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卫办〔2008〕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2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工作,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各地要于6月中旬前组织完成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神经外科治疗精神疾病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如实填报有关情况(附件1),并将专项检查的书面总结情况一并于6月3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二、在获得卫生部审核同意之前,所有医疗机构不得将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作为临床诊疗项目应用于临床或者开展临床研究。已经应用于临床或者开展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必须立即暂停该类所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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