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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宝鸡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宝鸡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批复
(陕发改投资〔2006〕30号)


  你委《关于合资成立宝鸡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核准的请示》(宝市发改外字[2005]419号)收悉。为了深化市政企业体制改革,促进市政企业发展,根据《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宝鸡市天然气总公司与中燃投资有限公司、中亚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宝鸡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现将建设项目有关内容核准如下:
  一、主要建设和经营内容
  1、建设完成我委陕计设计[1997]511号、陕计设计[1999]83号、陕计项目[2004]470号批准的宝鸡市天然气利用一、二期工程建设内容。用气量根据我委年度平衡安排,由合资公司与省天然气公司签订的供气合同为准。
  2、经营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城市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以管道形式输配、生产、销售和供应管道燃气等。合资公司负责及时偿还原宝鸡市天然气总公司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国债转贷资金、银行贷款及利息。
  二、总投资、注册资本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4.55亿元人民币,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135.64万元。出资比例为宝鸡市天然气总公司以现有净资产9566.12万元人民币入股,占注册资本 34%;中燃投资有限公司以外币出资折合人民币13786.46万元,占注册资本49%;中亚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出资4220.35万元,占注册资本15%;合资公司经营层出资562.71万元,占注册资本2%。建设资金由合资公司自有资金和经营收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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