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建房〔2004〕45号 2004年2月20日)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在30%以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举行听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进行听证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于听证前7日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㈡ 拆迁人提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以及有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