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大决策,根据《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村医专项资金”),建立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务人员补贴机制,对我省经济欠发达的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的村卫生站医生(以下简称“乡村医生”)给予补贴,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为确保乡村医生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经县(市、区)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审核确认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在卫生站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每个行政村一名。
第三条 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乡村医生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地级市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省级村医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已通过考核的乡村医生补贴名单和账户等资料定期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按省财政厅粤财库〔2006〕41号文规定开设。
第五条 省级村医专项资金拨付采取“先预安排、后清算”的办法。各地级市财政、卫生、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附表格式汇总所辖各县(市、区)经考核符合领取补贴资格的乡村医生名单,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核准。
省财政厅根据核准情况和上一年度的资金清算情况,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村医专项资金后应当定期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
第六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和加强省级村医专项资金的收支核算,此项资金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实行分账核算。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对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查处,并根据违纪事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省级村医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参照省财政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6〕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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