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拨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6〕187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村医专项资金”),建立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务人员补贴机制,对我省经济欠发达的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的村卫生站医生(以下简称“乡村医生”)给予补贴,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为加强“省级村医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拨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乡村医生财政补贴机制是省委、省政府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大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级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粤府办〔2006〕60号文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省级村医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并以市为单位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乡村医生财政补贴机制从2006年7月起执行。为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地级市财政、卫生、监察主管部门在10月10日前汇总2006年所辖各县(市、区)经考核符合领取补贴资格的乡村医生名单,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核准后由省财政厅在10月20日前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村医专项资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次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以后定期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
附件:《 市 年度 省财政补贴“乡村医生”审核表》(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监察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拨付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