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
(粤卫〔2007〕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及厅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保障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质量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依法依规执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血液安全和依法执业意识。要牢固树立“血液无小事”的思想,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严格执行卫生部《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2001〕10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和《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号)等有关规定,做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运输、制备、检测、库存、选择、发放和临床应用等全过程质量管理,保障脐带血捐献者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受血者安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脐带血采集行为
(一)开展医疗机构脐带血采集业务的批准。拟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可登陆广东省卫生厅网站www.gdwst.gov.cn下载),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我厅批准,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方可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
目前已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须重新向我厅提出申请。
(二)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卫生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等有关要求的二级以上妇产医院或综合医院,并至少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包括1名产科医生)。脐带血采集人员必须是经过严格脐带血采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护士或助产士职称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采集脐带血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脐带血采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脐带血捐献者评估、筛选、脐带血采集、暂存等工作,按规定做好传染病病原体等项目检测,做好各项记录。脐带血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必须在分娩前得到孕妇的同意,同时告知采集目的、可能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处理措施、脐带血采集的益处以及医学、伦理方面的问题(包括孕妇有权力拒绝)等相关事项,并与捐献者签署经我厅审核同意的知情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