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建工[2004]190号 2004年6月2日)
现将建设部建质〔2004〕18号文《关于
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意见》中提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各方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厅《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甘建工〔2003〕308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同时加大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管理以及质量投诉处理力度,以严格制度管理和程序管理为主要手段,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
㈡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甘建工〔2001〕173号)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住宅工程,有 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㈢规划、设计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科技含量,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内部功能设计,严格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保证规划、设计文件满足公共设施配套、日照、采光、环保等涉及共众利益的需要,杜绝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通过优化设计等手段全面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㈣施工单位应按照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继续强化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对屡屡发生质量通病的企业和工程,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可加重处罚力度,可以按照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同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甘建工〔2003〕380号)记入不良质量行为档案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