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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设〔2004〕236号 2004年7月8日)


  建设工程质量,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且造型独特,结构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相继建成,但个别工程项目的设计突破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施工难度增大,建筑工程技术风险不断增大。为了及时总结经验,防范工程技术风险,确保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安全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省贯彻执行的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招标管理,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队伍,依法进行招标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在我省不少城市,受旧有规划审批方式影响,设计招标工作不能得到正常开展,故此,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及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并明确其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应再沿用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代替规划设计条件的做法,为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招标(方案竞选)和设计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依据。

  二、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审查是政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可行及其总体布局、落实城市规划要求以及保障公众利益、重大结构方案比选、工艺、设备选型和确认投资是否合理的最终步骤,各设计单位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严格按《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执行并使其制度化。不得随意超越管理权限审批,更不得不批即转入下阶段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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