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甘建办〔2004〕250号 2004年7月26日)
现将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范标准,科学编制城市各层次规划,强化规划对城市土地资源、水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资源以及建筑材料的合理利用。要通过城市规划逐步杜绝城市建设中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不顾经济实力盲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的行为,同时也要避免节约资源就是不利用资源的消极观念,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确保城市的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
二、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2002)13号文件精神,端正城乡规划的指导思想,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工作,不得随意下放或肢解规划审批权,要确保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如因需要已在各类开发区设立规划管理派出机构,开发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派出机构不得调整。
三、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全省节水目标。各设市城市要按照国办发[2004]36号和甘政发[2001]89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强节约用水,完善节水法规;所有设市城市都要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力争新增工业用水的一半靠节约用水解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率大于5%;城市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逐年提高;经过改造的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减少到10%以内;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四、严把设计审查关,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在设计审批、行业监管等环节中积极推进建设部定期公布的技术产业政策,落实建设部推广应用和禁止淘汰技术目录中所涉及的建筑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技术;监督落实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有关资源节约条款的贯彻执行。
五、将贯彻《意见》与建设部76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18号公告《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科[2004]10号《
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相结合,采取媒体宣传、出台办法、编写材料、编印册子、专题讲座、组织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实施推广国家指定的先进技术,积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