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把持证上岗与资质管理结合起来。劳务分包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100%持证上岗。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使用的生产操作人员持证率2004-2005年,主体工种应达到95%,其它工种应达到80%以上。物业管理企业2005年一级资质企业持证率要达到80%,二级资质企业持证率要达到70%,三级资质企业持证率要达到60%。
㈢ 把持证上岗与招投标管理、项目管理结合起来。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仅要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资质,而且要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在目前劳务企业短缺的情况下,可先进审查使用劳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工程量需要的劳动力确定一线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大型工程主体工种应不少于50人,中型工程主体工种应不少于30人,小型工程主体工种应不少于20人,各工种配套,保证工程需要。
㈣ 把持证上岗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合起来。全省各级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要将一线生产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与安全、质量管理挂钩,决不允许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㈤ 把持证上岗与建设工程执法结合起来。今后,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要将持证上岗纳入执法内容。对所建工程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对使用无证操作人员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建设,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纳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甘建科〔2003〕52号、346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培训鉴定体系。
㈠ 对原劳动部门批准从事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所、站),必须于2004年9月20日前纳入建设行业培训鉴定工作管理体系。具体做法为,由培训鉴定机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本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人员名册,考评员证书复印件,设备、场地、鉴定范围,年检情况等资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以上资料,并于9月1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备案,未经备案的培训鉴定机构,不得从事建设行业培训鉴定工作。
㈡ 新设立培训、鉴定机构的申报与审批
1、新设立的培训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⑴ 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负责人、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员;⑵ 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⑶ 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⑷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