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甘建科〔2004〕291号 2004年8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
2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了贯彻落实这些法规,2003年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建科〔2003〕52号);省建设厅又印发了《甘肃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建科〔2003〕346号),对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之后全省大部分市(州)都制订了具体实施办法。但总体来说,我省建设行业的培训鉴定工作进展缓慢,差距很大,存在许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全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步伐,把一线生产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与建筑市场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进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发展。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培训鉴定工作,加大对培训鉴定工作的管理力度。全省上下必须把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贯穿到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资质管理、质量安全以及就业准入各个环节,充分认识到《职业资格证书》是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上岗的唯一凭证,各部门和劳动者个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相互配合,严格把关。
㈠ 把持证上岗与准入就业制度结合起来。提高从业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积极性、自觉性。今后建设行业各企、事业单位招聘使用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