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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执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签字及相关责任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执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签字及相关责任的通知
(甘建设〔2004〕310号 2004年9月1日)


  为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注册执业制度全面、准确的执行,我厅于1997年4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关于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有关建筑工程资格管理问题的通知》(建设〔1996〕375号文)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6〕6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过渡期(自1997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等问题制定并下发了《甘肃省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甘建设〔1997〕114号)。但随着注册执业制度在我省的全面实施,又出现了超越资格范围执业、签章或跨设计单位执业、签章,以审核代替执业、单位领导人强令注册执业人员签、盖章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利益和权利得不到保障等一些新的问题,影响了注册执业制度的健康实施,甚至违背了注册执业制度的本质精神。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注册执业制度,规范注册执业人员行为,现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国家注册执业制度规定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

  1、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特级、一级、二级项目(按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均应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执业。

  三级及以下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应由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2、注册执业人员应在其负责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其中:注册建筑师应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目录、设计总说明、设计总平面、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结构设计总说明、基础图、结构布置图、主要结构设计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执业专用章应加盖在底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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