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㈡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㈢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㈣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㈤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㈥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㈦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而使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预期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但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