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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㈡根据招标条件,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资格及其经营方案进行审查,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㈢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㈣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㈤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与中标者(以下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将协议副本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㈡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㈢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㈣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㈤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㈥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㈦安全管理;

  ㈧履约担保;

  ㈨特许期内的风险分担;

  ㈩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现有的国有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应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在没有其他竞争主体竞争的情况下,主管部门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㈠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㈡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㈢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㈣受理, 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㈤向当地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㈥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㈦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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