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根据招标条件,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资格及其经营方案进行审查,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㈢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㈣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㈤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与中标者(以下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将协议副本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㈡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㈢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㈣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㈤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㈥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㈦安全管理;
㈧履约担保;
㈨特许期内的风险分担;
㈩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现有的国有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应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在没有其他竞争主体竞争的情况下,主管部门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㈠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㈡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㈢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㈣受理, 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㈤向当地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㈥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㈦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