㈦政府其他承诺;
㈧保障措施;
㈨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㈩负责实施的单位。
第八条 特许经营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回报:
㈠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收费;
㈡享有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㈢享有政府给予的相应补贴;
㈣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特许项目的行业特点确定,对于微利或者享受财政补贴的特许项目,可以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㈡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㈢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㈣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㈤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
㈥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㈦投资经营的,其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的40%;承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年运行总成本的50%;
㈧国外资本的投标人申请特许经营权,除其企业或机构应具备国内企业相同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入甘从事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的,须持当地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及相应的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㈠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