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甘建价[2004]324号 2004年9月14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制订«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修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但保金额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