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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补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及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补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及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设〔2004〕332号 2004年9月17日)


  近年来,在我省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和勘察设计市场检查中发现丙级建筑设计单位越级承揽设计任务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越级承揽的设计项目看,大多数是住宅小区(组团)及带商铺住宅楼等;承揽的方式上,多采取了化整为零的办法以规避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的规定。同时,部分地方在行政审批上也存在越级管理、化整为零违规管理的现象。

  按现行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住宅小区(组团)项目的最低分级标准为二级,即住宅小区(组团)项目只能由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来承担。但目前我省现有90家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中,丙级单位占总数的53%,绝大多数分布在兰州市以外的各市(州)、县,而各市(州)、县住宅小区(组团)项目开发规模普遍较小,这种情况使得现行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与我省丙级单位多和小型住宅小区(组团)项目多的现实不相适应,给工程建设和设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另外,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对底部为商铺(或办公)、上层为住宅的建筑物的等级划分也不够明晰。

  以上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全省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的有效管理。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现结合本省实际,对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及设计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下并且单体不超过9层的住宅楼组成的住宅小区(组团)项目,可按三级民用建筑工程对待。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规模是指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一次批准和一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建筑面积。初步设计编制一般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性编制并报审。特殊情况下确需分期编制并办理分期报批手续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按总规模限额报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施工图设计可按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分期报批,分期实施。

  三、对一次性修建性详规方案批准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分期初步设计和审批的,其建设工程设计分类等级和审批权限仍应按项目总规模确定,分期设计和施工不能作为降低设计分类等级和变动审批权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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