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甘建房〔2004〕339号 2004年9月22日)


  我厅在今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甘建房〔2004〕45号),但在各地施行中出现了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范围不清、裁决事项不明确等问题。为此,特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拆迁裁决是国家机关处理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法定方式,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五、六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对属于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则不能受理。

  二、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超过30户或比例达到30%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进行听证。听证的程序按我厅转发《规程》通知之“三”执行,听证的主要内容是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理由、原因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也应当进行听证,听证的内容按《规程》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

  三、听证会是拆迁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受理行政裁决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应当采纳,但听证会本身不作决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