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甘建房[2004]445号 2004年12月15日)
一、根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为加快我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提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二、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国家和省上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人均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四、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五、廉租住房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六、省建设厅对全省城镇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国家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鉴于我省租金改革相对滞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50-80%酌定,随着租金改革的深化,再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