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建村[2005]25号,2005年1月29日)
为加强全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建设部印发的建质[2004]216号文件«关于
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为确保«意见»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意见»和已下发的«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意见»第三部分(二)中,“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应由各市(州)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予以指导和监督。
三、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的各类建筑工程都必须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村镇居住建筑必须执行已颁布的«甘肃省村镇居住建筑抗震技术措施(试行)»和«甘肃省新世纪康居农宅方案选编»及各地编印的农宅图集,达到施工图要求后进行施工。
四、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妥姜及时处理,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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