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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建房改[2005]51号,2005年3月14日)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转发你们,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专题讨论研究,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具体贯彻意见。

  一、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规定各为工资总额的7%,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仍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执行。达不到缴存比例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文前已按程序报批提高单位资助部分的,原则上可按原批准的比例执行;本文下发后申报提高缴交比例的,原则上两者合计不超过24%。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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