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救援过程中听从省、市(州)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合作,协同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和事故类别逐级上报。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在开展建设事故的应急工作的同时,按照建设安全指挥部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宣传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筑、市政、城市公用行业、产权和物业管理等部门,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 人员力量保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增援。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抢修、物业等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交通管理、供水、供气、供暖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各成员单位和专业人员援助单位变更通讯地址和通讯电话后及时电告或者函告省建设安监总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