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设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得到建设安全事故信息应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统一预警标准,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Ⅳ级由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Ⅲ、Ⅱ、Ⅰ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第五章 应急救援程序
第十四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工作,立即组织抢险,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迅速向省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白天0931-4609727、0931-4609706、0931-8465300;夜间13919377567、13609351593、0931-4609734)。领导小组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政府办公厅、建设部。并在十二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建设安全重特大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的部位、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