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及时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在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进行抢险救援。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协助领导机构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第九条 各专业组职责分工:
1、通讯联络组
组长单位:省建设厅工程管理处
组员单位:省建设厅办公室、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建委(建设局)。
职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通讯联络工作,协调和联络公安、消防、财政、卫生、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救援工作。
2、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省建设厅办公室
组员单位: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后勤管理部门、所在地建委(建设局)。
职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交通运输车辆的组织和调度。
3、特殊应急设备调度和专业人员援助组
组长单位:省建设厅城建处
成员单位:省建设厅建管处、房产处、规划处、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建委(建设局)和城市公用行业企业及一、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包括在甘的外地企业)。
职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急需的专业人员、特殊设备和物资的调用。
4、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成员单位:省建设厅工程处、规划处、设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建委(建设局),以及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
职责:指导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救援方案,保护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险情,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参与事故调查。
第四章 预测、预警
第十条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定期研究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要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测。建筑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