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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监理单位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2、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3、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监理单位对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情况的检查记录;

  5、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㈢核查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监督机构每次检查后均应当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㈠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的对工程主要受力构件不少于同批构件总数5%数量的检测工作。

  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测工作。

  ㈢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应使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抽测,监测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测记录表»。

  经监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实体受力构件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施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测,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结论,监督机构应对专项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当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生产能力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以及单位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程序,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对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㈠核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验收方案;

  ㈡现场核实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㈢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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