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甘建工[2005]214号 2005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
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上述资料中的各类证件一般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退回。如不能提供原件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的审核,填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核查表»。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报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