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和器具,加快城市日常用水器具的节水改造步伐。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都必须使用经国家节水认证和省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筑中的用水器具,要自行筹集资金,争取在近两、三年内全部更换为节水型用水器具。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尽快更换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用水器具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的生产和流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新建、改建、装修工程设计、监理中和现有建筑用水器具更换中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的继续使用。
五、搞好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尽快将管网输水漏失率降低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之下。认真实施全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资金,积极开发应用新型管材和先进的输配水管网施工和管理技术,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争取在2007年以前,对所有设市城市运行使用年限超过4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及附属设备完成更新改造工作,并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使其输水漏失率达到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要求。
六、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确保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清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加强安全防护监管,在一、二级保护区内,严格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排污口的要坚决拆除;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水产养殖活动,积极防治面源污染,使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98%以上。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水量的动态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使城市地表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在20%以下,城市地下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在国际公认的标准40%左右。
七、重视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结合编制和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使这类再生水用于城市景观、生活杂用等,也可用于工业冷却。凡是国家批准使用中水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都必须使用中水。严重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要达到20%以上。鼓励引导厂矿、学校、机关、公园以及居民住宅小区院落因地制宜地建设雨洪水收集储存设施,以供绿化灌溉、冲洗车辆、建筑施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