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审查普通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在土地供应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及时提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的具体条件,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以保证普通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供应。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非普通住房的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住房建设总量的20%。
全省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修改规划应征求业主意见。
三、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住房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非普通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
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出让合同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提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规范土地市场,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本金达不到开发项目投资35%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的招拍挂交易活动。
四、明确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全省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在省上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浮动,上报省建设厅,财政厅、税务局备案公布后执行。兰州市还应上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公布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