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通知
(甘建城[2005]188号,2005年6月9日)
城市供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城市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设部对《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以建设部第132号令重新予以发布。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132号令,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管。“九五”、“十五”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城市供水行业通过深化改革,加大投入,供水规模不断扩大。在国债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支持下,对全省部分城市供水老化管网进行了改造,加快了部分缺水县城供水设施的建施步伐,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紧张局面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基本上满足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但是,城市供水水质方面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饮用水水源地不同程度受到污染,部分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手段不够完善,二次供水水质污污染的现象时有发生,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认真贯彻«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32号令),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二、加快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省建设厅拟组建甘肃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省网),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这项工作。省网组建完成后,省建设厅将委托省网定期对全省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三、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进行自检,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和上报工作。供水企业水源地发生突发性的水源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建设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当出厂水质难以达到标准需要采取临时停水措施的,必须报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