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省纳入建设程序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公共与住宅建筑)要严格按节能50%的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甘肃省实施细则(DBJ25―20―97),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鼓励有条件的民用建筑项目积极按65%节能目标实施,对设计、施工质量优良并达到65%节能目标的一定规模的项目,经省建设厅审查后将授予甘肃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
五、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同步协调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房地产等方面的管理,加强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建筑物节能措施和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等指标,其指标必须来源于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专项备案表。
六、各城市政府要科学合理的确定城市规模、定位和城市功能分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减少无效交通。要加快控规和详规编制工作,严格把关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审批,合理控制建筑容积率和密度,引导住宅建设追求合理舒适度和实用的面积指标,合理控制公共建筑使用面积标准和总量,控制好城市拆迁改造强度,大中城市要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七、全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要在坚持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前提下,仍按人均100―130平方米控制,村镇规划区的农庄建设按户均2―4分的用地标准控制;地势平坦、交通便利、交通工具先进、种植单一,距小城镇(建制镇、集镇)1―3公里范围内的村庄,应尽可能纳入小城镇镇区规划,以农宅小区方式进行集中建设;距小城镇较远的村庄,应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步创造条件进行集中规划建设。
八、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印发的我省城镇供热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等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二是加快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制度;三是分步实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提高热量利用效率。各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合理确定供热能源的种类、供热方式及热源布局。兰州市及其它具备燃气供应条件的城市应注重燃气分户采暖技术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