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串通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㈠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㈢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
㈣ 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管理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六章 合同备案
第四十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设备和材料及专业分包等合同,推行使用国家印发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副本;
㈡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㈢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的证明材料;
㈣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人履约担保;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改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改正后的合同重新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㈠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㈡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㈢合同内容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的;
㈣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