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省上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可视为放弃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㈡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是在一分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㈣投标人名称或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管理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公布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当众启封并公布标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㈠招标人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