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发包。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部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服务。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㈡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㈢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㈣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建设资金担保;
㈤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进行邀请招标的,须附省人民政府的批准的文件;
㈥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机构与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签订的收取中标服务费用的协议书;
㈦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㈧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七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应当按废标处理。
第九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或者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㈠招标人的名称的地址;
㈡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㈢招标工程的实施地点、工期要求及质量标准;
㈣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㈤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㈥按照规定收取招标文件的费用数额。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文件和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