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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林种[2006]1号)


各市州林业局:

  现将《林木种苗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目标和细则,扎实抓好种苗工作,努力开创种苗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绿色湖南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林木种苗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林木种苗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种苗事业的发展,促进各市州种苗管理机构办实事、求实效、出实绩,为我省林业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内容

  (一)种苗工程

  1、对各县市区申报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核情况。

  2、对在建种苗工程项目的监管情况。

  3、对本年度建设期满种苗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

  (二)行业管理

  1、管理机构。市州林业局和重点林区县、市、区有种苗管理机构和人员,一般林业区县、市、区林业局有分管种苗的领导和专职人员。

  2、依法行政。能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受理行政许可事项。能坚持贯彻《种子法》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认真做好本范围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

  3、良种壮苗。及时组织年度良种需求计划申报、督促用种单位落实计划。组织好苗木出圃验收,发放《两证一签》,提高良种使用率。

  4、种苗执法。依法查处假劣种苗案件,维持种苗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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