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㈢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㈣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或省、市、州认可的人事代现机构代为管理;
㈥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㈦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㈨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第九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㈡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㈢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㈣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公证书;
㈤企业缴纳营业税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㈧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㈨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暂定级资质标准核定,暂定期为二年。暂定期内满1年后达到乙级资质核定标准者,可申请乙级资质。暂定期满2年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核定标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其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