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㈥企业与专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㈧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㈨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㈩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七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满1年;
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㈣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㈤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㈥企业与专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 暂定期内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