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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改

中山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9日 中府办[2003]115号)


  为加强电网建设,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满足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对电力的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电力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部门职责〉的通知》(中府办[2002]51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电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二)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要参与确定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城区范围内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和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各镇政府负责协调本镇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场地平整、通水和进站道路建设等工作,确保输变电工程按计划建设并投入运行。

  二、做好输变电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一)广电集团中山分公司(以下称供电公司)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省电网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我市的电网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广电集团公司和市政府核定。经核定的电网建设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供电公司应提前1年将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送有关镇政府征求意见,镇政府应在1个月内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供电公司收集有关镇政府的意见后,对规划方案进行完善和修订,并报相关镇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以便有关部门和镇区配合做好控制线路走廊规划与征地等工作。

  (三)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供电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口联系有关部门和镇政府。供电公司应以简报形式每月定期向市经贸、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各镇政府通报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便于各部门和镇政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概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再改变;如镇政府因开发建设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由市经贸局主持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会议进行论证。因设计方案修改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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