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临时摊档摊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区办事处统一收取,收费收入缴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收费管理法规制定。
  第十四条 临街商铺不得占道临时摆卖,但经营日用小商品或食品,且其门前用地范围内有一定空间的临街商铺,在国家法定节日或传统节日(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可临时占道摆卖。
  临街饮食店不得占道经营,但在饮食店较集中的街道,饮食店经营者可在每日18时至23时在本店门前人行道临时占道经营。
  临街商铺、饮食店占道经营,须先向所在地区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道经营。
  允许占道经营的临街商铺、饮食店占道经营时,不得妨碍交通,阻碍行人通行,影响居民休息。
  第十五条 临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区办事处统一规定的摆摊、收摊时间,按规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摊位;
  (二)不得私自转借、转租、转让摊位;
  (三)凭证经营,明码标价,依法缴纳税费;
  (四)不得使用煤、炭、柴作燃料,用火、用电应当符合消防及用电安全要求;
  (五)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的正常施工和使用;
  (六)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毁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不得影响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七)不得遮挡路灯、路名标牌和交通信号、标志;
  (八)不得建设建筑物,不得堆放有碍市容的杂物;
  (九)服从区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临时摊档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损坏道路、市政、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法临时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要求临时经营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义务,不得向临时经营者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