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

  (五)严格控制在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摊档。
  中心城区主干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办事处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临时摊档的设置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不得扰乱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七条 各区办事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临时摊档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批准的临时摊档布点规划,负责划定并管理临时摊档;
  (二)分配摊位或实行摊位招标;
  (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维持临时摊档的经营秩序、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监督经营者合法经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其它各类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查处;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临时摊档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 申请在临时摊档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临时摊档所在地区办事处申请摊位。
  第九条 临时摊档摊位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偿”的原则。若摊位申请人数量超过规划摊位数量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各摊位的经营者。对取得摊位经营权的申请人,由区办事处会同建设、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发给以下凭证:
  (一)由卫生部门向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经营者颁发《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场地许可使用期限颁发营业执照;
  (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临时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取得的凭证,不得私自转借、转让、买卖、涂改、损毁和伪造。因故停止经营的摊位,由区办事处收回另行分配。
  因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关闭或中止临时摊档时,由区办事处终止或中止摊位经营者的临时占道行为。
  第十一条 临时摊档需搭建简易遮阳(雨)设施的,由区办事处制订搭建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搭建。
  第十二条 临时经营者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