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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六)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在延用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2008年保费补贴资金作如下调整:
  1.所有品种的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特设资金专户拨入保险经营机构开设的“农险资金专户”。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均由省财政的中央特设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各市(州)“农险资金专户”,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部门。
  2.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将本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农险资金专户”后,省财政将应配套资金的80%拨付到位,余下的20%资金根据各地保险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于年底前拨付到位。
  (七)风险控制和管理
  2008年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办法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41号)执行。
  (八)巨灾风险准备资金管理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年初安排的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资金在年度终了后如有结余,应转作本级财政巨灾准备金,不得抵减下年度预算安排。当历年滚存的财政巨灾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当年预算资金结余可抵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财政巨灾准备金规模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政府和扩权试点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根据省定政策,落实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四川省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省、地财政保费补贴分担表》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四川省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省、地财政保费补贴分担表

 

种  植  业

能  繁  母  猪

奶         牛

地    区

分担比例

地    区

分担比例

地    区

分担比例

省级

地方

省级

地方

省级

地方

第一档

市(德阳、成都)

18%

22%

市(德阳、成都)

5%

25%

市(德阳)

5%

25%

扩权试点县(绵竹、什邡)

20%

20%

扩权试点县(绵竹、什邡)

8%

22%

扩权试点县(绵竹、什邡)

7%

23%

第二档

市(攀枝花、资阳)

21%

19%

市(攀枝花、自贡、资阳)

10%

20%

市(成都、攀枝花、达州、资阳、广安、泸州)

9%

21%

绵阳

22%

18%

绵阳

11%

19%

绵阳

10%

20%

雅安

21.50%

18.50%

雅安

10.50%

19.50%

扩权试点县(峨眉山、华莹、岳池)

11%

19%

扩权试点县(峨眉山、广汉、华莹、夹江、江油、宣汉、阆中、仪陇、威远、岳池、富顺、射洪)

23%

17%

扩权试点县(峨眉山、广汉、华莹、夹江、宣汉、仪陇、威远、岳池、富顺、射洪、大竹)

13%

17%

 

 

第三档

市(内江、自贡、眉山、广安、遂宁)

24%

16%

市(内江、眉山、宜宾、泸州、遂宁)

14%

16%

市(乐山、广元、遂宁、宜宾、内江、自贡、巴中)

13%

17%

扩权试点县、州(甘、阿、盐边、简阳、南部、大竹、中江、平昌、泸县、渠县、宜宾县、资中、三台、安岳、仁寿)

26%

14%

扩权试点县、州(甘、阿、盐边、平昌、南部、江油、阆中、简阳、泸县、渠县、宜宾县、资中、三台、安岳、仁寿)

17%

13%

扩权试点县、州(广汉、安岳、夹江、富顺、仪陇、威远、甘、阿、盐边、宜宾县、中江、渠县、射洪、江油、阆中、资中、南部、大竹、简阳、泸县、三台、仁寿、宣汉)

15%

15%

第四档

市(达州、宜宾、巴中、泸州、广元、南充、乐山)

28%

12%

市(达州、广安、巴中、广元、南充、乐山)

18%

12%

市(南充、眉山)

17%

13%

扩权试点县、州(凉山)

30%

10%

扩权试点县、州(中江、凉山)

20%

10%

雅安

17.5

12.50%

 

 

 

 

 

扩权试点县、州(平昌、凉山)

1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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