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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


  第七条 实行内河涌宽度控制目标管理,内河涌均须按经批准的宽度控制规划实行宽度控制,以保证现有内河涌防洪排涝能力。

  内河涌宽度控制规划,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镇内河涌(指其流经范围在本镇区行政区域内的内河涌)的宽度控制规划由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编制;

  (二)公共河涌(指镇区分界的内河涌和流经两个以上镇区的内河涌)宽度控制规划由联围工程管理处协调有关镇区编制。

  经批准的内河涌宽度控制规划是实施河涌宽度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八条 未经同意不准围垦和填堵内河涌。确因建设需要围垦和填堵内河涌的,必须采取符合行洪、纳潮、灌溉、排涝和改善水环境要求的补救措施,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围垦和填堵。

  补救措施必须与围垦或填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因桥梁、取水或者护岸等公共设施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围堰、填堵内河涌的,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须将施工作业和相关应急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查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和期限进行。围堰、填堵工程原则上不得在汛期进行。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必须及时清除临时围堰及填堵工程。

  因行洪排涝急需清除临时围堰及填堵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承担有关损失及清除费用。

  第十条 禁止向内河涌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不得在内河涌内弃置沉船,因事故导致的沉船必须及时打捞。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内河涌圈养水浮莲等水生植物以及设置拦河渔网等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内河涌上搭建厕所、牲畜饲养棚舍,围筑鱼塘。

  第十四条 禁止在内河涌堤岸滩地堆放有毒有害物资和其他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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