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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改

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
(中府[2002]5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02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内河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包括两岸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岸堤保护范围)。市政府制定的其他专项河涌管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河涌,是指其水位受联围干堤及水闸控制的河道、渠道及其他人工水道(地下排水渠除外)。

  岸堤保护范围的划定,主干内河涌(指与排涝泵站、水闸直接相连的河涌)从两岸岸线起算,每侧5米为岸堤保护范围;其他内河涌从两岸岸线起算,每侧3米为岸堤保护范围。

  第三条 中山市水利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涌的管理;在中山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河段的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

  第四条 内河涌依照统一规划、综合整治、改善水质、积极保护、美化河岸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内河涌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砌石护岸,绿化河岸,提高内河涌的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内河涌环境和水体水质。

  第六条 城镇和乡村各项建设不得占用内河涌,确需占用的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采取补救措施维持现有河涌宽度,不得破坏内河涌的防洪排涝体系和航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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