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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中山市民政局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行政地名规划;
  (三)制定本市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一审核本市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六)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
  (七)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并提供利用;
  (八)查处违法行为;
  (九)承办省和市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本市各镇区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负责办理地名管理日常业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的愿望;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三)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镇、村、街道、巷、住宅小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以及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
  (四)镇、街道办事处、村、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政府或机构的驻地名称一致;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岐义的字;
  (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八)街巷、住宅小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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