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7日)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1〕1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
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名称;
(三)城镇、村、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以及大型建筑物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业城、商住大楼等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