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通过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广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或省地震局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持有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或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经省地震局或市地震办公室验证,方可按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设防要求。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地震办公室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召开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论证会时,应邀请市地震办公室参加,以确保落实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市计划、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报建、设计方案时,需查验《审核意见书》,对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特别是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重要工程,未采取抗震措施或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地震办公室责令其停止工作,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工程建设单位和违章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