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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1、市内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电视发射台(塔)、电视播控中心和传输中心;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机主楼;

  3、卫星地面通讯站主机房。

  (四)市政工程:

  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医疗卫生工程:

  1、7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

  2、市级卫生防疫站综合大楼;

  3、市级中心血站的血库。

  (六)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七)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化工厂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和VII度地区的20层或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学生座位达500个以上的教学大楼等大中型公共建筑;

  4、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大于或等于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

  第六条 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国家最新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已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使用规定如下:

  (一)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研究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应以地震小区划成果为依据。

  (二)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应直接使用地震小区划成果。新建、扩建7层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通过市地震办公室获取根据地震小区划成果确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或新建开发区(尤其是基本烈度分界线附近地区)应逐步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拟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报送市地震办公室,经审查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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