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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改

中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30日 中府[2000]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以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新建、扩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和经济开发区场地(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市地震办公室负责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审定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以下简称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工作等。

  第五条 位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1、公路、城市主干道与铁路干线的大桥、隧道、大型立交桥;

  2、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

  4、高速公路、机场,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含本数,以下相同)的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库容量1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或城市上游的I级挡水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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