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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13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先批准后开发利用,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各镇(区)水利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环保、建委、农业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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