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规划管理的通知
(中府[1998]75号 1998年9月10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规[1998]69号),完善中心城区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城区地下管线数据,切实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管线资料的动态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必须向中山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其他部门申请施工。
凡属公路部门管养,未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中心城区公路路段,应按《
公路法》及《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和不准建筑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二、管线建设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放、验线后,领取《建设工程报建执照》,并在施工现场挂牌施工。
三、管线建设单位在已经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的地区进行管线建设,必须采用中山市地理信息系统中心提供的综合地下管线图,在未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的地区应提供地形图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管线工程设计。
四、管线工程竣工,由中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其中地下管线或隐蔽工程应在覆盖前进行测量。建设单位持测量成果资料向中山市规划局办理管线工程规划验收手续,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在报建批复书上加盖规划验收章,再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投入使用手续,管线工程方可投入使用。规划验收不合格并被确认违反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中山市规划局查处。